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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定需要一份靠谱的协议,否则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极大的损失。今天要介绍的这个案子,就是因为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犯了错,最后导致一套房子泡汤了。事情是这样的,男女双方是2001年签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的约定仅有一句“男方只带走日常生活用品及衣物,房屋产权及家电家具等全归女方所有”。2020年时,女方依据这份离婚协议起诉要求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男方配合过户。一审法官说,离婚协议的签订于2001年,双方虽然就财产分割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但女方按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现女方时隔十九年主张权利,且未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故男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易女士的诉讼请求。“知识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易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说,房屋过户诉求系基于物权期待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在是否适用时效这个事情上,两级法院的法官观点是不一致的。“知识点:《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故事如果到此结束,可能女方就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拿到房产了,但是本案巧就巧在,这对夫妻并不是只有一套房产,在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约定并没有明确指向这一套房产,且结合房产系登记在男方名下,又是男方用自己的工龄和个人财产所购买的福利房,所以不能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故而女方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不能获得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本案经历两审,原告易女士还是一无所获,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推测,或许两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本身的确是将案涉房屋归于女方的,但是由于协议条款设计有问题,导致女方最终不能获得这套房子。在这个事情处理过程中,女方至少犯了两个错误,第一点,没有及时行使权利;第二点,没有认真做一份离婚协议。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在事前咨询专业人士,做好源头工作的把关,在起草协议时就要把重要事情约定清楚,预设好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当预设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时,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案例原型】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3民终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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